【资料图】

异议股东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公司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不向其分配利润的情形,法院不支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法院认为: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原则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但公司不得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或公司章程约定分配红利的权利。但股东主张分配公司利润,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为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若公司没有利润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则股东不能主张分配。形式要件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14条、第15条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股东会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则股东不能主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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