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自助餐浪费不是收取“浪费押金”理由

自助餐因不限量、随便吃,一度成为餐饮浪费的重灾区。5月9日,记者从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防止自助餐变成“浪费餐”,该局率先在全市推行《自助餐反浪费管理员制度》,已在辖区13个自助餐厅设置十余名反浪费管理员,对食品采购、加工、用餐等全过程实施反浪费管理。对此,武汉有自助餐餐厅会按20元/人的标准收取押金。客人用餐完毕,由工作人员确认未造成浪费后,餐厅会当场将押金原路退回。(极目新闻5月9日)

事实上,像这样以反食品浪费名义收取“浪费押金”的,并非新鲜事。比如上个月底,就有媒体报道浙江宁波北仑区某自助餐厅推出“押金制”,顾客入店就餐时会被另外收取50元押金,并同步告知顾客如果食物浪费200克以上将收取这50元,没有浪费的餐后即退。更早的2013年,淄博市不少自助餐店也被爆开收自助餐“浪费押金”,引发热议。


(相关资料图)

而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明确,支持自助餐服务单位实施对消费者浪费行为适当加收费用的措施。这更是被一些人认为是自助餐可以收取“浪费押金”的信号。问题是,真是这样的吗?答案是值得商榷。

首先,就国家发改委发的《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来看,其虽然说支持或者说赋予了自助餐厅等可以对浪费食品的消费者适当加收费用等措施,但这并不能与他们可以随意收取“浪费押金”划等号,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天然的就认为是一回事。

更重要的是,在反食品浪费方面,消费者和商家都有着相应的义务。我国的反食品浪费法明确了包括自助餐经营者在内的商家具有事前宣传、事中提醒、劝阻等义务。如今,一些自助餐商家却以反食品浪费的名义收“浪费押金”,具有加重消费者义务、企图通过“浪费押金”一了百了减轻自身责任的懒惰做法的嫌疑,是一种经营和消费的不公平。

更关键的是,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价格法等法规都明确,消费者具有公平消费和明白消费的权力,经营者有对经营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的义务,除此之外无权额外收费,消费者也有权拒绝缴费。

这种情况下,再看一些自助餐厅收取的“浪费押金”,无疑是一种明码标价之外的额外收费,尽管这是暂时的押金,而且是以反浪费的名义,但仍掩盖不了、不影响其实质涉嫌违法。而且这一做法,早已被指出是一种餐饮消费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再说,自助餐厅的浪费标准是什么?目前看恐怕并无明确依据,收取的“浪费押金”是否退还?执行起来难免会有随意性,如此这一制度的严肃性又何在?况且,事实也证明,只要自助餐厅有足够反食品浪费动力,采取足够宣传、劝导、改变食品盛饭等不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方式,一样可以起到反食品浪费的效果。如此,为何非要用收“浪费押金”这一争议方式呢?

反自助餐浪费不是收取“浪费押金”理由。反食品浪费既神圣又艰巨,包括自助餐在内的餐饮场所是重要任务区,有些自助餐经营者因此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其美好初衷无疑值得肯定,但要谨记的是,再美好的愿望也不能病急乱投医越线行事,或以随意加大消费者义务为前提。否则,美好的初衷,最终也可能是一地鸡毛。

自助餐“浪费押金”可以休矣!(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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