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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券商从业人员炒股被罚。

6月6日,天津证监局开出2023年1号罚单,对民生证券一营业部总经理违规炒股的行为,合计罚没42万元。

经查,魏方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于2011年11月16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信用账户于2015年6月9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6,985,367.42元,获利221,304.03元(扣除税费后)。

天津证监局认为,魏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04.03元,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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