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12月24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个部门出台《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机构运营质效。但部分地区出现养老机构在预收较大额度费用后,未根据合同履行服务义务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定义,即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3种类型。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明确,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管理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应当以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民政部门将依法牵头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应履行好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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