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为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5月8日起实施。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发布了《免罚清单》内容并进行了解读。

《免罚清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鼓励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制定《免罚清单》,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化,将执法实践中一些应该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明确下来,通过清单方式公之于众,既便于执法人员执行,又指引经营者自我纠错。

《免罚清单》共确定50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执法实践,需要增加、调整的项目,将适时对《免罚清单》进行修改,以更加契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免罚清单》并不是免予处罚的全部情形,不意味着《免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同样应当免予处罚。

《免罚清单》确定的50项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3项,例如“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行为;另一类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共27项,例如“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这两类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条件并不一样:当事人有第一类23项违法行为之一,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即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第二类27项违法行为之一,不但要达到“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条件,且要符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条件,方可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并不意味着免予监管。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后,要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适用《免罚清单》的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例如,疫情期间实施不利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违法行为,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均属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不适用《免罚清单》;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也就是说,已经免罚的,再次重犯不再免罚,即“免罚一次、再次不免”。因为上次免罚时,当事人已知晓行为的违法性及如何改正,应当杜绝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若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属于“明知再犯”,理应给予行政处罚,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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