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科普法修订释放了哪些信号

作者:钟颖(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近日,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科普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聚焦科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社会各界的科普责任,新增“科普人员”一章强调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旨在通过法治凝聚科普力量,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科普格局。

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理应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当前,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已从2001年的1.44%提升至2023年的14.14%,科学素质快速提升。与此同时,科普工作内容、形式与手段也发生深刻变化。此次科普法时隔22年再修订,回应这些新形势新变化,对科普工作作出新的规范和引导,可谓恰逢其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科普工作具有明显的“木桶效应”,需要各方积极履行职能,在科普工作中共同发挥推动作用。修订草案第二章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科协、社会团体等主体的科普职能,并健全了科普工作协调机制,这为强化全社会科普责任、形成科普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履行科普职能,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本地区科普组织、人才、资源等,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普专业化的需求。比如北京市科协开创性成立北京科学教育馆协会,联合京津冀三地共同成立京津冀科学教育馆联盟,形成以首都地区科学教育场馆为主体的“首都科普主平台”,产生了积极的区域联动效果。进一步推动相关主体履行法定科普职能,应将主体职能具体化,同时尽快完善科普工作考评机制以及科普政策法规执行监测评估制度等,以确保科普工作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强化全社会的科普责任。科普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与各类科普活动”。修订草案还对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学术团体、新闻机构等社会主体的科普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科普事业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全社会科普投入较为不足,迫切需要健全政府、市场、社会等协同推进机制。也因此,一些地区积极探索科普活动社会化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或参与科普活动的实践尤其值得鼓励,探索经验值得总结借鉴。例如重庆市江北区鼓励企业建立对外开放科普基地,开展馆校结合、移动实验进校园、科普使者进社区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形成了以重庆科技馆为龙头、企业科普基地为基础、社区主题馆为主体的三级科普阵地,取得了不错的科普服务质效。

探索公益性与市场化、产业化相融合的科普服务。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市场化,激励企业参与科普活动,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发挥教育机构的科教资源优势,开展科普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的科学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多措并举,协同发力,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科普潜力,营造浓厚的科普氛围。

加强科普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国科普队伍不断壮大,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科普专、兼职人员199.67万人,比2021年增长9.26%。这些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传播科学知识,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了重要贡献。也要看到,我国科普工作体系庞大、点多面广、任务艰巨,相对而言,当前科普专职人员规模偏小、科技工作者参与度偏低、激励奖励机制尚不健全,科普人才队伍难以满足科普发展的实际需要。科普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科普人才队伍的支撑。此次修订草案单独设立“科普人员”一章,强调完善科普人员队伍建设制度,健全科普人员的评价、激励机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建强科普队伍,不仅要为科学技术人员参与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同时还要不断做大科普人才“蓄水池”。加强对科普人才的教育培养,不断建立完善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激励更多人投身科普事业,激发广大科普人才的工作热情。近年来,北京在全国率先增设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天津、上海、浙江等10余个省市也开展了“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试点,对科普人才的职称评审进行了相关探索,大有裨益。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应不断拓展和充实科普后备人才队伍,加快形成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科普人才格局,为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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