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

“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该人士表示。

可选择保留一家“非金子”

据记者获悉,《通知》中所指的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整体来看,《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业内人士解释称,即控存量不得新增,更不能新增孙公司,所以一级子公司不能再投资企业股权。

同时,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被保留的子公司基金业务不符合本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变相新增和续作,其余业务在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继续开展。

清理时间不超3年

此外,《通知》对信托公司清理期限也做了规定。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

“虽然监管留有一定的清理期限,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对于旗下非金融子公司情况复杂的信托公司来说,仍具有一定难度。”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认为。

《通知》要求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68家信托机构中有20余家信托公司均设立相关子公司,其中部分头部信托公司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数量不在少数。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对控股较多的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而言,《通知》影响较大。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而且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最终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但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在促进信托行业转型的同时,有利于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而《通知》波及面相对有限,对行业整体影响仍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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