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标题:上市公司发展信心增强 前10月股份回购数量、金额均创新高

A股迎来回购、增持热潮。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沪深两市有1765家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累计回购金额超1369亿元,数量、金额均创下历史同期新高,彰显上市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政策效应显现

从公司披露的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情况看,有32家公司回购计划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117家公司披露两期以上回购计划,实现了接续回购;49家公司已连续3年披露回购计划。

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具有稳定股价、传递信心的作用。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工具的落地,是A股回购、增持升温背后的巨大助力。

为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9月24日,人民银行宣布创设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引导银行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回购和增持股票,首期额度是3000亿元。10月18日,人民银行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年利率1.75%。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再贷款工具的低成本支持下,金融机构给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新工具支持的上市公司不能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而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政策显著激发上市公司回购增持热情,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提高经营质量和投资价值,维护优质公司市值稳定,提升投资者回报。”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说。

10月20日至今,沪深两市已有91家公司披露93单拟使用贷款开展回购增持的公告,贷款额度上限约为242亿元。其中,央企上市公司15家,地方国有上市公司10家,民营上市公司66家,涵盖能源、地产、畜牧、半导体、光伏、医药等领域。

中信证券认为,政策通过支持回购增持提振投资者信心,改善上市公司股东回报,从而推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

行业龙头引领

大市值公司、行业龙头公司、上市央企国企纷纷带头回购。前10个月,沪深两市新披露的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拥有千亿元市值的公司有29家,百亿元市值的公司有365家。其中,62家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公司,涵盖农林牧渔、新能源、电子、医药生物、计算机、交通运输等领域龙头;109家为上市央企国企。大市值上市公司、上市国企在市场中具有“压舱石”“稳定器”作用,其表现通常也是行业走势、前景的风向标,回购显示出这些公司对自身稳健经营和长期发展的信心,以及对行业发展态势的看好。

同时,上市公司回购注销案例显著增多。前10个月,沪深两市新增披露“注销式”回购方案合计222单,同比增加169单,计划回购金额上限约达506亿元,同比增加约318亿元,部分公司回购注销上限在10亿元以上,其中海康威视回购注销上限达25亿元。此外,还有多家前期已完成股份回购的公司,将原定回购用途主动做出调整,变更用于注销,5家一次性注销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特别是回购注销,向市场释放股价被低估的信号,“托底”股价的效果明显。股票回购注销能够提振公司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保护公司形象。

很长一段时间,A股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多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占比一度超过80%。一些专家呼吁,出台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加大回购注销。对此,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旗帜鲜明优先鼓励回购注销。去年12月15日,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回购政策的优化,有力发挥了回购作为市场运行内生稳定器的作用。

“护盘式”回购增加

“护盘式”回购,即以市值管理为目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是对股价最直接“呵护”。今年前10个月,沪深两市新增披露“护盘式”回购方案合计282单,同比增加272单,计划回购金额上限约332亿元,同比增加约309亿元,其中多家公司“护盘式”回购金额在10亿元以上,方案披露后股价明显上涨。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为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同时,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今年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全面实施“一企一策”考核,着力提升考核精准性有效性,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考核将全面推开。( 祝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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